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有價證券之交割款項融資 ( 104 年 11 月 26 日)
第34條
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指證券金融事業於取得客戶提供之擔保品後,就 客戶購買有價證券交割之需,所從事之資金融通業務。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其融資用途、融資擔保品範圍 、融資額度、融資擔保品限額、融資比率及融資期限,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35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所取得之證券擔保品,除作下列 之運用外,不得移作他用,且應送存集中保管:

一、作為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券之擔保。 二、作為向其他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之擔保。 證券金融事業依前項規定運用證券擔保品,應取得客戶出具之轉擔保同意 書。

第36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應擬訂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 業務操作辦法,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業務操作辦法,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融資帳戶之開立。

二、開戶條件。

三、融資之申請及償還。

四、擔保品融資比率之計算。

五、擔保維持率之計算。

六、擔保品補繳之種類、比率及期限。

七、擔保品處分。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應依第一項業務操作辦法為之 。

第37條
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條第二項、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 及第十九條規定,於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