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有價證券買賣之融資融券 ( 104 年 11 月 26 日)
第7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與委託人簽訂融資融券契約 ,並開立信用帳戶。

前項契約內容,由證券金融事業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下列事項應於融資融券契約中載明之:

一、依第十一條規定之比率及補繳期限。

二、依第十三條規定之擔保品處分。

三、依第十五條規定之證券及款項之運用、運用時應負責以同種類證券交 付及其融券賣出價款及融券保證金應支付利息之利率。

四、依第十六條規定之融資利率與融券手續費。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