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事業及人員之監督管理 ( 104 年 11 月 26 日)
第65條
證券金融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直接或間接從事有價證券買賣。

二、非應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漏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三、辦理第五條之業務,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四、其他違反法令情事。

證券金融事業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之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 責相當之人。

證券金融事業之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會核准 者,不在此限:

一、證券金融事業將因解散、合併而消滅,且該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有 辭職或經本會命令解除職務。

二、證券金融事業經本會撤銷營業許可,且該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有辭 職或經本會命令解除職務。

三、其他特殊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