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事業及人員之監督管理 ( 104 年 11 月 26 日)
第65-1條
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證券金融事業不符前條 第二項規定者,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調整之;不符前條第三項規 定者,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