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有價證券買賣之融資融券 ( 104 年 11 月 26 日)
第6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對象,以在證券商開戶買賣證 券之委託人(以下簡稱委託人)為限。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與證券商簽訂代理契約,並 報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