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 ( 104 年 11 月 26 日)
第31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所取得之證券,不得作為融券、對 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及有價證券借貸之券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