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 ( 104 年 11 月 26 日)
第30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其有價證券得為融資之範圍,由 主管機關定之。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其融資比率及融資期限,準用證 券交易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一項之融資金額不得超過所融資有價證券之發行價格,並應以融資取得 之全部有價證券、股款繳納憑證或其他上市及上櫃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