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有價證券買賣之融資融券 ( 104 年 11 月 26 日)
第19條
融資融券關係存續期間,如遇天然災害或其他非常事故,致證券市場全部 停止交易或停止某種證券之買賣,而未定恢復期限者,證券金融事業應通 知融資人或融券人於約定期間內依下列方式清結融資融券關係:

一、融資買進者,以現金償還,取回融資買進之證券。

二、融券賣出者,以現券償還,取回融券賣出之價款及保證金。但未能以 現券償還者,得由證券金融事業向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 請公開標購,標購費用由該融券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