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有價證券買賣之融資融券 ( 104 年 11 月 26 日)
第17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擬訂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

前項業務操作辦法,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信用帳戶之開立。

二、融資融券之申請及償還。

三、擔保品之計算、補繳及處分。

四、有價證券或商品之抵繳。

五、融券短差證券之取得。

六、融資擔保證券及抵繳證券或商品之過戶。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依第一項業務操作辦法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