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有價證券買賣之融資融券 ( 104 年 11 月 26 日)
第13條
融資人或融券人未能依第十一條規定補繳差額,或逾約定日期未能清結時 ,證券金融事業應即處分其擔保品。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