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證券承銷商 ( 105 年 12 月 07 日)
第81條
證券承銷商包銷有價證券者,其包銷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流動資產減流 動負債後餘額之一定倍數;其標準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共同承銷者,每一證券承銷商包銷總金額之計算,依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