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總則 ( 105 年 12 月 07 日)
第8條
本法所稱發行,謂發行人於募集後製作並交付,或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有 價證券之行為。

前項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有價證券之發行,得不印製實體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