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證券承銷商 ( 105 年 12 月 07 日)
第72條
證券承銷商代銷有價證券,於承銷契約所訂定之承銷期間屆滿後,對於約 定代銷之有價證券,未能全數銷售者,其賸餘數額之有價證券,得退還發 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