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總則 ( 105 年 12 月 07 日)
第7條
本法所稱募集,謂發起人於公司成立前或發行公司於發行前,對非特定人 公開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

本法所稱私募,謂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依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及第 二項規定,對特定人招募有價證券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