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證券商通則
( 105 年 12 月 07 日)
第64條
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或投資人利益,得隨時命令證券商提出財務或業務之 報告資料,或檢查其營業、財產、帳簿、書類或其他有關物件;如發現有 違反法令之重大嫌疑者,並得封存或調取其有關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