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證券商通則 ( 105 年 12 月 07 日)
第62條
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在其營業處所受託或自行買賣有價證券者,非 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之。

前項買賣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五十六條及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於第一項之買賣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