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及買賣 ( 105 年 12 月 07 日)
第42條
公司對於未依本法發行之股票,擬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 買賣者,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本法規定之有關發行審核程序。

未依前項規定補辦發行審核程序之公司股票,不得為本法之買賣,或為買 賣該種股票之公開徵求或居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