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及買賣 ( 105 年 12 月 07 日)
第41條
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對於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得以命令規 定其於分派盈餘時,除依法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外,並應另提一定比率之特 別盈餘公積。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申請以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撥充資本 時,應先填補虧損;其以資本公積撥充資本者,應以其一定比率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