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及買賣 ( 105 年 12 月 07 日)
第38條
主管機關為有價證券募集或發行之核准,因保護公益或投資人利益,對發 行人、證券承銷商或其他關係人,得命令其提出參考或報告資料,並得直 接檢查其有關書表、帳冊。

有價證券發行後,主管機關得隨時命令發行人提出財務、業務報告或直接 檢查財務、業務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