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及買賣 ( 105 年 12 月 07 日)
第36-1條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 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及揭露財務預測資訊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其適用範 圍、作業程序、應公告、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理準則,由主管機關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