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及買賣 ( 105 年 12 月 07 日)
第34條
發行人應於依公司法得發行股票或公司債券之日起三十日內,對認股人或 應募人憑前條之繳納憑證,交付股票或公司債券,並應於交付前公告之。

公司股款、債款繳納憑證之轉讓,應於前項規定之限期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