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及買賣 ( 105 年 12 月 07 日)
第31條
募集有價證券,應先向認股人或應募人交付公開說明書。

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