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及買賣 ( 105 年 12 月 07 日)
第28-4條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募集與發行公司債,其發行總額,除經主管機 關徵詢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依下列規定辦理,不受公司法第 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之限制:

一、有擔保公司債、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其發行總額,不得逾 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百分之二百。

二、前款以外之無擔保公司債,其發行總額,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 債餘額之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