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及買賣 ( 105 年 12 月 07 日)
第27條
主管機關對於公開發行之股票,得規定其每股之最低或最高金額。但規定 前已准發行者,得仍照原金額;其增資發行之新股,亦同。

公司更改其每股發行價格,應向主管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