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及買賣 ( 105 年 12 月 07 日)
第26條
凡依本法公開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其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二者所持 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各不得少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一定之成數。

前項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