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及買賣 ( 105 年 12 月 07 日)
第26-2條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一千股股東,其股東常 會之召集通知得於開會三十日前;股東臨時會之召集通知得於開會十五日 前,以公告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