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附則 ( 105 年 12 月 07 日)
第181-2條
經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但書規定要求設置獨立董事及依第十四 條之四第一項但書規定命令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第二十六條之三施行時依 同條第六項規定董事、監察人應當然解任者,得自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 屆滿時,始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