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總則 ( 105 年 12 月 07 日)
第18條
經營證券金融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其他證券服務事業,應經主管機 關之核准。

前項事業之設立條件、申請核准之程序、財務、業務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