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罰則 ( 105 年 12 月 07 日)
第177條
違反第三十四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第四十五條、第四 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五十條或第一百六十五 條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 下罰金。

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準用第四十條、第一百五 十條規定,或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準用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規定者 ,依前項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