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罰則 ( 105 年 12 月 07 日)
第173條
對於前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得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