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之一 外國公司 ( 105 年 12 月 07 日)
第165-2條
前條以外之外國公司所發行股票或表彰股票之有價證券已在國外證券交易 所交易者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外國金融機構之分支機構及外國公司 之從屬公司,其有價證券經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上市或上 櫃買賣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其有價證券在中華民國募集、發行及 買賣之管理、監督,準用第五條至第八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 第三項、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九條 至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 一項至第六項、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 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四十三條之二至第四十三條之五、第六十 一條、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四十 七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五條至第一百五十七 條之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