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總則 ( 105 年 12 月 07 日)
第16條
經營前條各款業務之一者為證券商,並依左列各款定其種類:

一、經營前條第一款規定之業務者,為證券承銷商。

二、經營前條第二款規定之業務者,為證券自營商。

三、經營前條第三款規定之業務者,為證券經紀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