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總則 ( 105 年 12 月 07 日)
第14-6條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設置薪資報酬 委員會;其成員專業資格、所定職權之行使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 關定之。

前項薪資報酬應包括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薪資、股票選擇權與其他具 有實質獎勵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