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總則 ( 105 年 12 月 07 日)
第14-1條
公開發行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商及第十八條所定之事業應建立財務、 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

主管機關得訂定前項公司或事業內部控制制度之準則。

第一項之公司或事業,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 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內部控制聲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