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 ( 105 年 12 月 07 日)
第122條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因左列事由之一而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之發生。

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會員不滿七人時。

四、破產。

五、證券交易所設立許可之撤銷。

前項第二款之解散,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