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 ( 105 年 12 月 07 日)
第116條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會員董事或監事之代表人,非會員董事或其他職員, 不得為自己用任何名義自行或委託他人在證券交易所買賣有價證券。

前項人員,不得對該證券交易所之會員供給資金,分擔盈虧或發生營業上 之利害關係。但會員董事或監事之代表人,對於其所代表之會員為此項行 為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