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 ( 105 年 12 月 07 日)
第113條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至少應置董事三人,監事一人,依章程之規定,由會員 選任之。但董事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監事至少應有一人就非會員之有關 專家中選任之。

董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董事應組織董事會,由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就非會員董事中選任一人為董 事長。

董事長應為專任。但交易所設有其他全權主持業務之經理人者,不在此限 。

第一項之非會員董事及監事之選任標準及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