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 ( 105 年 12 月 07 日)
第112條
會員退會或被停止買賣時,證券交易所應依章程之規定,責令本人或指定 其他會員了結其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所為之買賣,其本人於了結該買 賣目的範圍內,視為尚未退會,或未被停止買賣。

依前項之規定,經指定之其他會員於了結該買賣目的範圍內,視為與本人 間已有委任契約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