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 ( 105 年 12 月 07 日)
第110條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對會員有左列行為之一者,應課以違約金並得警告或停 止或限制其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買賣或予以除名:

一、違反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者。

二、違反證券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受託契約準則或其他章則者。

三、交易行為違背誠實信用,足致他人受損害者。

前項規定,應於章程中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