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會計師查核及法令遵循 ( 104 年 07 月 09 日)
第27條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委託會計師辦理第二十四條規定 之查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出具上一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函 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

主管機關對於查核報告之內容提出詢問時,會計師應詳實提供相關資料與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