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  會計師查核及法令遵循 ( 104 年 07 月 09 日)
第24條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年度財務報表依規定或已委由會 計師辦理查核簽證時,應委託該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並對其 申報主管機關報表資料正確性、內部控制制度及法令遵循制度執行情形表 示意見。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年度財務報表無須會計師辦理查 核簽證者,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令公司或銀行委託會計師辦理其內部控制 制度之專案查核。

前項會計師之查核費用由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與會計 師自行議定,並由公司或銀行負擔會計師之查核費用。

第25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邀集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及其 委託之會計師就前條委託辦理查核相關事宜進行討論,若發現保險代理人 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委託之會計師有未足以勝任受託查核工作之 情事者,得令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更換委託查核會計 師,重新辦理查核工作。

第26條
會計師辦理第二十四條規定之查核時,若遇下列情況應即通報主管機關:

一、受查公司或銀行於查核過程中,未提供會計師所需要之報表、憑證、 帳冊及會議紀錄或對會計師之詢問事項拒絕提出說明,或受其他客觀 環境限制,致使會計師無法繼續辦理查核工作。

二、受查公司或銀行在會計或其他紀錄有虛偽、造假或缺漏,情節重大者 。

受查公司或銀行或有前項第二款情事者,會計師並應就查核結果先行向主 管機關提出摘要報告。

第27條
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銀行委託會計師辦理第二十四條規定 之查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出具上一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函 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

主管機關對於查核報告之內容提出詢問時,會計師應詳實提供相關資料與 說明。

第28條
第九條第四款所定法令遵循制度應依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或保險經紀人管 理規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