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設立 ( 104 年 07 月 24 日)
第9條
保險公司之設立,發起人應自許可設立之日起二個月內繳足所認全部股款 ,其公開招募股份者,並應於上述期限內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公開 招募股份。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或申請公開招募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主管機關得廢止 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在前項期限屆滿前得申請主管機關延展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