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設立 ( 104 年 07 月 24 日)
第14條
保險公司經核發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 設立之許可,限期繳銷執照,並通知經濟部。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 准者,得予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