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設立 ( 104 年 07 月 24 日)
第10條
保險公司之設立,自收足實收資本額全部股款之日起三個月內,應依法向 經濟部申請公司設立之登記。

未依前項規定期限內向經濟部提出申請,或未經經濟部核准者,主管機關 得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在前項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延 展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