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精算人員資格、聘用與簽證 ( 100 年 12 月 06 日)
第39條
簽證精算人員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拒絕簽證:

一、 中華郵政公司意圖使其作成不實或不當之簽證。

二、 中華郵政公司故意不提供必要資料。

三、 其他因中華郵政公司之行為致無法作公正詳實之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