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精算人員資格、聘用與簽證 ( 100 年 12 月 06 日)
第36條
簽證精算人員執行業務期間,如發現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業務經營有可能或 已經造成其財務負面重大影響之狀況時,簽證精算人員應即以書面向總經 理提報,並建議限期改善之措施,如逾期未能改善,應以書面提報董事會 ,其情節重大者,並應立即陳報交通部及金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