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精算人員資格、聘用與簽證 ( 100 年 12 月 06 日)
第35條
簽證精算人員每年應就下列事項向董事會提出簽證報告:

一、保險費率之釐訂:簽證精算人員應就簡易人壽保險業務,定期檢視其 尚在銷售中之商品費率。如其未具公平性、合理性或適足性時,應提 出適當之修正費率或其他可行之處理措施。

二、責任準備金之核算:簽證精算人員除應確定中華郵政公司提列之各種 責任準備金不少於法定最低要求外,並應合理確保其數額足以因應其 保單未來之給付所需。如有不足,簽證精算人員應向中華郵政公司建 議相關之因應措施。

三、保單紅利分配:中華郵政公司之簽證精算人員應於每年作分紅保單之 紅利分配前,建議適當之保單紅利分配方式。

四、投資決策評估:簽證精算人員應就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投資對其資產 與負債之配合及影響,提供專業分析及意見,予其訂定投資決策之參 照。

五、清償能力評估:簽證精算人員每年應以不同假設之經濟條件及環境, 評估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財務清償能力。

六、其他經金管會指定辦理之事項。

簽證精算人員於完成前項之簽證報告後,應另將該簽證報告併同其相關建 議事項提報中華郵政公司之總經理。

第一項各款簽證事項之施行日期,由交通部會同金管會視產業發展及監理 需要情形,分別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