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精算人員資格、聘用與簽證 ( 100 年 12 月 06 日)
第32條
為確保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業務營運健全,中華郵政公司應置精算人員,並 指派一人為簽證精算人員。

前項精算人員係指從事保險精算相關工作,並具金管會認可之國內精算學 (協)會之正、副會員資格,或金管會認可之保險學術機構所舉辦之精算 人員考試及格取得證件,或於本辦法施行前,報經金管會登記為精算人員 在案者。

第一項簽證精算人員應同時具備下列資格:

一、精算人員。

二、實際從事保險精算工作五年以上。

三、曾參加由金管會指定或認可之簽證精算人員職業道德規範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