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負責人之資格
( 100 年 12 月 06 日)
第31條
金管會對中華郵政公司簡易壽險業務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有疑義時,得 通知中華郵政公司於期限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派員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