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負責人之資格
( 100 年 12 月 06 日)
第25條
本辦法所稱中華郵政公司簡易壽險業務負責人,包括下列各執行業務人員 :
一、中華郵政公司董事、監察人。
二、中華郵政公司總經理。
三、中華郵政公司總稽核、實際督導簡易壽險、財務業務之副總經理、協 理或相當職責之人。
四、中華郵政公司壽險處、資金運用處處長。
五、中華郵政公司辦理簡易壽險業務之各等郵局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