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負責人之資格 ( 100 年 12 月 06 日)
第25條
本辦法所稱中華郵政公司簡易壽險業務負責人,包括下列各執行業務人員 :

一、中華郵政公司董事、監察人。

二、中華郵政公司總經理。

三、中華郵政公司總稽核、實際督導簡易壽險、財務業務之副總經理、協 理或相當職責之人。

四、中華郵政公司壽險處、資金運用處處長。

五、中華郵政公司辦理簡易壽險業務之各等郵局經理。